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5民初5877号
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文治路**淏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1532155H。
法定代表人:宋益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68815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iv>
被告:方静芬,女,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iv>
被告:太仓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文治路**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2608118A。
法定代表人:顾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同乐,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方静芬、太仓建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淏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76元,减半收取192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利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