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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69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常熟市。

被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581A83626545X,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富春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吴雪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凌宇,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6995R,住所地**市平望镇西塘街干家弄10号。

法定代表人:吴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濮帆,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688157F,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冬,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甄,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叙良,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村民委员会、**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叙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鸣燕

审 判 员  许 标

人民陪审员  何凤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