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1执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兴业路298号主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015929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五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22247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421民初4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2965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查阅了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在其他债务案件中的执行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已拆迁,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已由多家法院冻结。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其在嘉善县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有拆迁款,本院已冻结,但拆迁款尚未结算支付。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截止2022年10月12日,本案债权222965元(未含利息)未能实现,执行费未缴纳。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印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9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徐本一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