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弄****号******号第**幢***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耀利水上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北路财政局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钟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耀利水上设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省罗甸县旅游文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8)黔01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没有任何指定管辖的函或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指定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由贵阳中院管辖,故贵阳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贵州省罗甸县为侵权行为地,故罗甸县系属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本院已于2015年8月1日起将黔南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指令由贵阳中院管辖,故贵阳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选择向贵阳中院起诉并已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由贵阳中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