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路管理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92号
申请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仟村商务大楼A座12A层。
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岚,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山县东宇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东路湘龙家园A504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东。
被申请人:龙山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建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彭永宏。
申请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山县东宇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龙山县东宇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公路管理局名下价值伍拾贰万柒仟零肆拾陆元叁角玖分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伍拾贰万柒仟零肆拾陆元叁角玖分,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龙山县东宇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公路管理局名下价值伍拾贰万柒仟零肆拾陆元叁角玖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55元,由申请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茜倩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