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路管理局

龙山县朝阳水利工程施工队与***、***、**、**、***、***、***、***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龙山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州民三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朝阳水利工程施工队。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朝阳路。
负责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9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山县兴隆街乡苗元村一组六号。系死者***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云,女,2007年8月6日生,苗族,住龙山县兴隆街乡苗元村一组六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09年1月17日生,苗族,住龙山县兴隆街乡苗元村一组六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0年9月5日生,苗族,住龙山县兴隆街乡苗元村一组六号。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9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山县兴隆街乡苗元村一组六号。系*天云、**、**母亲。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4月22日生,苗族,农民,住龙山县兴隆街乡苗元村一组六号。系死者***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8月8日生,土家族,农民,住龙山县兴隆街乡苗元村一组六号。系死者***之母。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兴隆街乡燕山村4组418号。系***、***之子。
原审被告尚明顺,男,1993年7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山县白羊乡白坪村一组。
原审被告***,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山县兴隆街乡三塘村。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慈利县文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龙山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建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鞠小鹏,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龙山县朝阳水利工程施工队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明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龙山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龙山县朝阳水利工程施工队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山县朝阳水利工程施工队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山县朝阳水利工程施工队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由上诉人龙山县朝阳水利工程施工队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贵黎莹
代理审判员向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