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机电有限公司

天新机电有限公司、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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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21执123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天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64922.9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3190.93元,扣除诉讼费1853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天新机电有限公司2170602.93元(含工程款2163787元、迟延履行利息6815.93元),余款24049元已退还被执行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新机电有限公司在收到2170602.93元后确认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至此,本院(2022)浙0421民初1278号案件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首期付款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2)浙042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天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