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新机电有限公司

天新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三目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二环西路2242-2250号F5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2719415X0。
法定代表人:沈洪祥。
委托代理人:车慧强、林虓(实习),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三目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隆广场1幢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JFTPQ0G。
法定代表人:张晓芬。
被执行人:张晓芬,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元,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天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三目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晓芬、张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8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新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浙江三目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天新机电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81452.39元、损失100854.83元及违约金(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0000元、保全保险费170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张晓芬、张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108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三目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浙江三目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张晓芬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2838.04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元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1197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55104.21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元名下×××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2月1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4月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5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