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

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民初9572号
原告: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衍健,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维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荆凤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