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

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执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衍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六纬路支行62×××74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站前支行62×××78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
2、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牌照号为津B×××××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3、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西青区李七庄芳溪园17-3-402号不动产,集体土地小产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
三、通过传统调查和现场调查,无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依据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6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卫国
审判员  赵荣停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岳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