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衍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036553.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或收入。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卫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岳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