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

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2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衍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之母),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慧,女,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排水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秀红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吴晓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