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39-1号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号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2栋A单元20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波,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曾波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曾波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