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964号
原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五路666号五楼5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94793048H。
法定代表人:付鑫,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杰希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延路中段西侧****2幢1单元14层1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20521T。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杰希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