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91民初723号
原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89.5元,由原告江西荣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亮
法官助理邓紫祎
书记员万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