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

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4民初2333号
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桐柏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冻结其相同价值的银行存款和股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
三、将被申请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针对上述扣押内容及事项,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扣押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耀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