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04执保368号
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中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桐柏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12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本院在办理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侵权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