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04民初281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桐柏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其它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0元,保全费206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