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04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桐柏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66720831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河南迅捷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7)豫110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882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