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财保15号
申请人: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溪中路邮电新村**401。
法定代表人:林宝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满生、傅鐿(实习),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迎宾路跃进村福州世扶钢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卢乐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闽0104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5000元。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其正当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林志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扬
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