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财保5号
申请人: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梅溪中路邮电新村**401。
法定代表人:林宝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满生、傅鐿(实习),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迎宾路跃进村福州世扶钢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卢乐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3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85000元,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100004962020000001;保函号:BH21000049622020000001;担保金额:198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5000元。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荣域(福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志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扬
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