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4民初2040号
原告: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乐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钰,福建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程,福建针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秋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林劲,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钰、吴鹏程,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向远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1547.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进度款1181031.6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3%的标准,从2019年3月30日计至2019年5月14日的违约金为16298元;以逾期进度款1181031.6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5%的标准,从2019年5月19日计至2020年7月20日的违约金为253331元;以逾期进度款1771547.4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5%的标准,从2019年5月22日计至2019年7月28日的违约金为60232元;以逾期进度款1771547.4元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3%的标准,从2019年11月27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4日的违约金为242347元);2.判令***公司向远乐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占用期间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11019元);3.确认远乐公司对钱隆尚品花园项目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354774.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公司支付远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财产保全保费3532元;5.判令***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5日,远乐公司与***公司签订《钱隆尚品花园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是***公司,承包方(乙方)是远乐公司,***公司将钱隆尚品花园永久性变配电工程发包给远乐公司施工,为固定包干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905158元;第六条第七款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第七条第一款付款方式约定:1.乙方完成项目整体工程勘察、设计、会审方案及图纸,且方案及图纸均经电力部门及本司审核、批准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工程总价的20%;2.乙方完成所有管网及穿线项目施工,且经隐蔽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20%;3.所有高、低压成套柜和变压器等所有设备均进场且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30%;4.所有工程均已竣工(指:整个钱隆尚品花园所有永久电项目均已竣工),经甲方、供电局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且本工程所有电表及用电设施均已送电且运行正常后,进行工程结算,且结算审核按甲方的审核流程审核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核后的结算造价的95%;第十二条第四款工程结算约定:结算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约定:1.若因甲方原因超约定延期时限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3%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60日,甲方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工程施工完成经福州市电业局验收合格并送电使用后,甲方未能按期付清工程款的,甲方按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3%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远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案涉合同签订后,投标保证金200000元转为履约保证金。远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完成案涉工程项目整体工程勘察、设计、会审方案及图纸,且方案及图纸均经电力部门审核、批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支付1181031.6元。远乐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完成所有管网及穿线项目施工,且经隐蔽验收合格,***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支付1181031.6元。远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完成所有高、低压成套柜和变压器等所有设备进场且开箱验收合格,***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支付1771547.4元。***公司未如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理应向远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远乐公司施工竣工后,经***公司、福州供电公司2019年9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整个项目已正式通电,远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剩余工程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支付款项,尚欠远乐公司工程款1771547.4元未支付及履约保金证金200000元未退还,远乐公司多次向***公司催讨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并于2020年12月11日向***公司送达律师函,***公司拒绝接收。后远乐公司又于2021年1月20日向***公司送达工作联系函催讨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而***公司仅于2021年2月8日向远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仍尚欠1771547.4元未予支付,***公司应按约支付违约金。综上,远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公司辩称: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支付条件为进行工程结算,且结算审核按甲方(即***公司)审批流程审核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即远乐公司)支付至审核后的结算造价的95%;第七条第3款约定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乙方发票原因,导致延迟付款或者拒付款,一切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现远乐公司无法证明相关结算审核已经按照甲方审核流程审核完成,亦无法证明发票提供日期,远乐公司主张***公司欠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依据第七条第3款约定***公司不应承担相关逾期付款期间的占用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远乐公司所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及部分主设备进场照片,无原件供核对,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其余与原件核对无异的主设备进场照片,系体现远乐公司具体施工节点情况,本院予以采纳。2.远乐公司所提交居配工程入网检验报告单(竣工)、业扩工程竣工检验报告单,与其当庭补充提交并经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出具的涉讼工程项目居配用电竣工验收及送电审批材料所记载情况一致,且系体现案涉项目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及送电情况,本院予以采纳。3.***公司虽对远乐公司所提交履约情况说明、关于尚品花园永久性变配电工程超约定工期完工的说明真实性持有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公司未于指定日期内就前述证据落款下方“福晟钱隆尚品项目工程部”“甲方项目部确认”处所签写“潘铎”是否系其司工作人员向本院出具书面核实材料,***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认可,该证据与体现案涉工程项目工期、竣工等情况相关,本院予以采纳。4.***公司对远乐公司所提交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定案书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5.***公司对远乐公司所提交2020年7月5日、2020年7月24日出具的催款函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6.远乐公司所提交律师函、工作联系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且其后续所补充提交关于送达律师函、工作联系函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能体现其所陈述在前述函件出具后当日由工作人员现场送达***公司并双方因催款产生冲突的情况,本院予以采纳。7.***公司对远乐公司所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报告、付款回单真实性不持异议,且系体现远乐公司因案涉工程支付保证金及后续申请退还等情况,本院予以采纳。8.***公司对远乐公司所提交财产保全保险费发票真实性不持异议,且系体现远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购买责任险所支出保险费情况,本院予以采纳。9.远乐公司后续补充提交的2019年5月9日发票回执单、2019年7月19日发票回执单、2020年6月24日发票回执单及对应发票,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应付进度款审批表,***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该证据系体现案涉工程对应节点施工及相应进度款审批、发票开具和交付等情况,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5日,远乐公司(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钱隆尚品花园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地点位于福州市仓山区××路××花园永久性变配电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固定包干总价(含税)5905158元;合同签约后10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合同包干价2%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完成项目整体工程勘查、设计、会审方案及图纸,且方案及图纸均经电力部门及甲方审核、批准后,甲方支付乙方项目工程总价的20%;乙方完成所有管网及穿线项目施工,且经隐蔽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20%;所有高、低压成套柜和变压器等所有设备均进场且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30%;所有工程均已竣工(指:整个钱隆尚品花园所有永久电项目均已竣工),经甲方、供电局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且本工程所有电表及用电设施均已送电且运行正常后,进行工程结算,且结算审核按甲方的审核流程审核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审核后的结算造价的95%;本工程质保金为最终结算造价的5%,保修期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满并提供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各期《质量保修履行验收报告》后7天内,扣除甲方或第三方代为保修所需费用后甲方一次性无息返还剩余质保金;甲方每次支付乙方节点工程款项前,乙方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等同将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为10%),开具发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发票原因导致甲方延时付款或拒付款,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委派联系人许腾飞(联系电话:186××××4346)为现场代表,处理现场具体问题,所有现场签证应有现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乙方负责全权办理本工程供电局所需的全部手续,直至供电局验收合格且送电至电力设施设备为止;乙方应及时提请福州市电业局对该工程进行验收以确保按期竣工,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返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应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资料,甲方收齐相关资料后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乙方自收到审核意见10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之后10个工作日为甲、乙双方结算核对时间,结算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如乙方未提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有权拒绝工程结算,甲方已完成工程结算的,乙方按工程逾期违约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款逾期未支付,若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支付,但已达约定延期时限且甲方无另申请延期支付的情况下,则超约定延期时限责任按以下执行:1.若因甲方原因超约定延期时限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3%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60日,甲方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工程施工完成经福州市电业局验收合格并送电使用后,甲方未能按期付清工程款的,甲方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3%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时付款的除外;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所有争执,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争议部分双方应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等。
合同签订前,远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后该款直接转为前述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远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完成案涉工程项目整体工程勘察、设计、会审方案及图纸,并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审核同意。2019年5月9日,远乐公司开具该节点工程款1181031.6元的发票,并于同日送达***公司。2019年5月14日,***公司向远乐公司支付了该1181031.6元。
2019年5月18日,远乐公司完成所有管网及穿线项目施工,且经隐蔽验收合格。2020年6月24日,远乐公司开具该节点工程款1181031.6元的发票,并于2020年6月25日送达***公司。2020年7月20日,***公司向远乐公司支付了该1181031.6元。
2019年5月21日,远乐公司完成所有高、低压成套柜和变压器等所有设备进场且开箱验收合格。2019年7月19日,远乐公司开具该节点工程款1771547.4元的发票,并于2019年7月22日送达***公司。2019年7月28日,***公司支付了该1771547.4元。
2019年9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并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验收合格。2019年10月10日,案涉“福晟钱隆尚品”××#楼××环网××、××、××,“福晟钱隆尚品”××#楼配电室××、××、××、××、××、××、××进行实际送电。2020年5月29日,案涉“福晟钱隆尚品”××#楼××#环网、××#楼配电室一号环网××、母分××、二号环网××、××#变××、××#变××、××#变××、××#变××等进行实际送电。
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远乐公司陆续向***公司出具催款函、投标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退还报告,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律师函等予以催款。2021年1月20日,远乐公司向***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再次要求***公司于收到函件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1771547.4元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该函件于出具当日现场送达***公司。2021年2月8日,***公司向远乐公司退还了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另,远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购买保全责任险支出保险费3537元。
本院认为,远乐公司与***公司所签订《钱隆尚品花园电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平等自愿达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远乐公司按约进行案涉工程项目整体工程勘察、设计、会审方案及图纸,并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审核同意;所有管网及穿线项目施工且经隐蔽验收合格;所有高、低压成套柜和变压器等所有设备进场且开箱验收合格的节点施工,并后续开具对应节点工程款发票送达***公司,***公司未于收到发票后即时付款,虽已构成违约,但依据合同“甲方(即***公司)每次支付乙方(远乐公司)节点工程款项前,乙方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等同将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为10%),开具发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发票原因导致甲方延时付款或拒付款,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及“若因甲方原因超约定延期时限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应按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0.03%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远乐公司于***公司付款前负有开具对应金额发票的义务,且***公司逾期付款达30个工作日以上才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远乐公司关于前述三期节点对应工程款的发票分别系于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25日、2019年7月22日送达***公司,而***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4日、2020年7月20日、2019年7月28日支付对应款项,***公司于收到发票后支付价款的时限均未超过30个工作日,远乐公司诉请***公司支付该三期节点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17日竣工,并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验收合格,至2020年5月29日全部送电完毕,本应进行结算,但在远乐公司自2020年7月起多次催促***公司支付余款后,***公司未予配合,亦未提出任何异议,并致2021年1月20日因再次催款产生冲突,至此,应可体现结算审核流程及截至2020年9月16日保修期满后的验收及报告出具均因缺乏***公司的配合而无法进行,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即远乐公司)应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资料,甲方(即***公司)收齐相关资料后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乙方自收到审核意见10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之后10个工作日为甲、乙双方结算核对时间……”的约定及双方配合进行保修期满验收确需时日的情况,本院酌定工程竣工且完成送电后的节点工程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时限分别为2020年5月29日全部送电完毕后的第90日(即2020年8月26日)及2020年9月16日保修期满后的第15日(即2020年9月30日)。合同约定***公司每次支付远乐公司节点工程款项前,远乐公司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等同将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率为10%),现关于前述工程竣工且完成送电后的节点工程款及质保金,远乐公司实未开具对应发票,考虑远乐公司多次催款,***公司均不予配合,且开具发票非属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本院对远乐公司诉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771547.4元予以支持,但远乐公司应在收到工程款后开具合同约定的足额发票并交付***公司。经远乐公司多次催促,***公司虽未予配合后续流程及支付款项,但远乐公司亦至今未就所催讨款项开具对应发票,远乐公司对剩余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存有一定过错,***公司抗辩其无须承担该剩余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约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远乐公司诉请***公司支付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合同签约后10日内乙方(即远乐公司)需向甲方(即***公司)提交合同包干价2%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远乐公司认可其原所支付投保保证金后转为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并***公司已于2021年2月8日向其退还,其再行主张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与前述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远乐公司作为案涉“福晟钱隆尚品花园永久性变配电工程”的承包人,诉请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前述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远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购买责任险所支出保险费3537元,有相应发票等予以证实,且属因保障权利所致实际支出,本院予以认可,远乐公司诉请3532元,未超出该实际支出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合同虽系于民法典施行前签订,但有关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争议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771547.4元;
二、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1771547.4元范围内,对其所施工“福晟钱隆尚品花园永久性变配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购买责任险所支出保险费3532元;
四、驳回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38元,由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38元,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雪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