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3民初96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告:**(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西路42号之一(炼胶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76049629P。
法定代表人:王移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伟,男。
第三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迎宾路跃进村福州世扶钢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54988094N。
法定代表人:卢乐远。
原告***与被告**(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6元,减半收取计1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枝贵
人民陪审员 魏景云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陈臻强
书 记 员 张天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