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130号
原告: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迎宾路跃进村福州世扶钢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754988094N。
法定代表人:卢乐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月钰,福建针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松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93485217E。
法定代表人:廖毅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振宁,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4日
待裁事项:准许撤诉
裁决理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远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瑞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