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72民初60号
原告:许建军,男,壮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候全德,董事长。
原告许建军诉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许建军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军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许建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乔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零 晨
书 记 员 詹成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