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察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25民初62号
原告: 阿布提,男,藏族,1991年2月13日生,察雅县人。
原告委托人:加村、男、藏族、1981年10月生,系原告阿布提亲兄弟,察雅县人。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全德,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以下简称被告1)
被告:陈超,男,汉族,1988年8月生,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系驾驶员。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太平保险人伤理赔员:肖彭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永利国际金融中心****(以下简称被告3)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阿布提与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陈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阿布提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布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布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7.75元,减半收取918.87元,由原告阿布提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高 红 亮
审 判 员 德 嘎
审 判 员 向巴群措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德青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