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6民初3155号
原告:杜明杰,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侯全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杜明杰与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杜明杰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明杰申请撤诉,是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撤诉理由合法,故对原告杜明杰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明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杜明杰负担。
审判员 南 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