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高成与延安钰华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陕西铁道工程勘察观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602民初292

原告高成,男,汉族,198924日出生,西安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咸阳市高新区XXXX镇客省

被告延安钰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思虎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汉族,1980328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延安钰华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毛纺厂

被告郝二宁,男,汉族,198541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侯全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成与被告延安钰华商贸有限公司、郝二宁、陕西铁道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4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6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323元。


审判员
贺瑞


0一九年四月八日


记员刘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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