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永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同西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2667号
原告:西安西同西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713JHE12。
法定代表人:唐礼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川,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陕西科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永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75920857M。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同西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同西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永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网络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上述财产查封的额度为人民币244810.4元)。原告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西同西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永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481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44元,由申请人西安西同西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车晓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慧君
书 记 员 和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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