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雁民初字第04298号
原告:陕西省国家建设征地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来,系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佩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北1B2幢。
法定代表人:吴文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国家建设征地服务中心与被告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国家建设征地服务中心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国家建设征地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200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