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8行审66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楼

负责人冯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英,女,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干部,住该局

被执行人: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被行人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9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10月,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安市鄠XX镇现五竹街道XX村XX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被执行人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2019121作出市国2019〕第2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如下处罚:一、没收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9亩土地上新建的211.41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对其非法占地24.06亩,折合16040.2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20/平方米的罚款,合计320805.2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124日向被执行人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市国2019〕第2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72920197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9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看护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2019〕第2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或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中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建萍

审判员高军社

审判员董红莹

二○一十一

书记员杨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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