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执5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577836013P。
法定代表人苏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友朋,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西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94496W。
法定代表人李晓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西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3855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4328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西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7102执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涛
审判员唐卫刚
审判员廖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