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5执保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中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苏少辉,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办理**与陕西中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陕1025民初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49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安支行,账号:260XXXXXX********),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中平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账号260XXXXXX********中的存款490000.00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5执保10号执行案件全部保全完毕,于2021年2月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