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陕西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四仲字第0007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副24号。
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陕西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785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中,申请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