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082号
 
原告: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03。
法定代表人:张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金,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221704693H。
法定王修桥,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女,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5元(原告已预交),现因撤诉,由本院向原告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退还7482.5元,剩余7482.5元由原告西安祥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冀  星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冀星  送达日期: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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