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1民初477号
原告:***,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省黎平县尚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格南讯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周立,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格南讯科技有限公司、**、周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不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之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