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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贵州格南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3民初114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曲靖市沾益县。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3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告:贵州格南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7538504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9月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格南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