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303民初2446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30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胆,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1172号。
负责人:巩翰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冠宇,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毅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9年3月1日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人介绍雇佣***到其单位工作,系工人,从事装卸建筑材料、杂活等工作,双方系雇佣关系,工作地点是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路一马路交界处(老客运站原址),月工资3600元。2019年5月22日8点左右被告单位用车将原告送到四平市铁东区南外环施工方仓库装木材,在装完后原告在车上平整木材时,突然有一捆(用铁丝捆绑的)木材散开,原告从车上(4米高)掉到地上摔伤,施工方用车将原告送到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原告住院26天未愈出院,其伤情及治疗情况详见住院病历。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申请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被鉴定人***现遗留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其损伤后遗症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3000元;误工期限约需180日、护理期限约需60日、营养期限约需90日。被告只支付2000元医疗费,余款均系原告自行垫付。被告尚欠5月22天工资没有支付。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职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处投保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医疗费等直接经济损失163616.15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事实存在,但我公司已经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辩称:本案适用法律关系错误,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为保险合同关系,被告方略公司为投保人,向我公司为原告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适用保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而原告则按侵权责任关系提起诉讼。其次,我公司承保的是方略公司所固定的施工区域内因工作发生的意外,而保额为60万元,根据实际伤残等级×相应系数,确定保险赔偿金额,而原告发生意外不在方略公司承保区域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人介绍雇佣***到其单位工作,从事装卸建筑材料、杂活等工作,工作地点是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路一马路交界处(老客运站原址),月工资3600元。2019年5月22日8点左右,因工地需要木材,用货车带原告到四平市铁东区南外环施工方仓库装木材,在装完后原告在车上平整木材时,突然有一捆(用铁丝捆绑的)木材散开,原告从车上(4米高)掉到地上摔伤,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用车将原告送到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诊断为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双侧尺骨茎突粉碎性骨折,住院26天,花医疗费34216.35元,其中原告垫付3213.8元。经吉林东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现遗留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其损伤后遗症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3000元;误工期限约需180日、护理期限约需60日、营养期限约需90日。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职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处投保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工程地址为南一经街西侧、建设路北侧、和平路东侧。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12月3日。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人60万元,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出院诊断、门诊手册、费用汇总清单、鉴定结论及收据、情况说明、工资表、保险单。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保险收据、租赁合同、垫付医疗费凭证。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提交的保险投保单等证据及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雇于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工作中受伤,***合理的损失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予赔偿。***合理的损失为医疗费34216.35元、误工费21600元(3600元×6个月)、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00元(100元×26天)、营养费9000元(100元×90天)、护理费9715.8元、残疾赔偿金60344元(30172元×20年×10%)、二次手术治疗费1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5000元。***要求被告给付交通费50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因此项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职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处投保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其中第二款约定既是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赔付标准。***是保险受益人,***在从事建筑施工装运材料工作中受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予以赔付。其以原告发生意外不在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保区域内为由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在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中,赔付原告***医疗费34216.35元、二次手术治疗费13000元,计47216.3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在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赔付原告***误工费216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9715.8元、残疾赔偿金6034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计108259.8元;
三、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5000元,扣除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垫付的3213.8元,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1786.2元;
上述款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四平市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担1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