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陈满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依据***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412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尚未执行到位144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阳
审判员 温靖玉
审判员 朱丹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邢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