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90818902,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平房区星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满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MA0N332U0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巴彦托海路万豪酒店B座写字楼十八层18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朋,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5,765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仅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反馈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蒙E5××××号北京牌车辆一台、车牌号为蒙EA××××号长安牌车辆一台,申请执行人***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找到上述车辆进行扣押而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亿亩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尚未执行到位235,76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