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8民初789号
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90818902,住所地***市平房区星海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满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君,该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9520710N,住所地***市香坊区哈平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毕海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王 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赫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