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3执6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四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吉019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四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149964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反诉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600000元,申请人表示放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所有执行请求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9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长春四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8400元已由被执行人吉林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吉019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