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546号
原告:长春四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伟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丽,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晨,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铁滨,职位不详。
原告长春四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四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四方智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