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498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富。
原告***与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路晓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