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2民初2413号 原告:***,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绿特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6,759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6,759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绿特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1年防暑降温费1540元;3、判令被告绿特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03月10日的经济补偿金7416.5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绿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03月10日在绿特公司处从事质检工作,双方约定了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2020年3月到2021年2月原告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472.16元。绿特公司自2020年1月份开始拖欠***工资至2021年2月份止累计拖欠***工资共计16,759元。因绿特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生活无以为继,迫不得已,2021年3月1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绿特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22年3月1日,***向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的仲裁请求。***认为,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的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绿特公司辩称,1、原告的请求事项已过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告自2021年2月26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自2022年3月1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过1年的仲裁时效,且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过仲裁时效被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且该项请求未经劳动仲裁,违反了仲裁前置程序。2、原告主张2020年防暑降温费已过仲裁时效,2021年防暑降温费因原告工作至2021年2月26日,而防暑降温费是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因此,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温费,且计算数额过高3、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现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1、原告***的工商银行流水16张;2、被告的人力资源部门2021年2月26日出具的***工资明细表1份;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4、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5月10日出具的潍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95号仲裁裁决书一份。被告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在劳动仲裁期间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涉案事实,为有效证据。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包括:1、劳动合同一份;2、离职交接明细表、员工离职审批表各1份。原告经质证后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1中约定的工资两千元应该为基本工资,,证据2载明时间系原告向被告提出离职、工作交接的时间,并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涉案事实,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7月1日至被告绿特公司处从事质检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止,原告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因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16759元,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告人事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载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年限为2年8个月,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共计16759元。后双方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潍城劳人仲案字[2022]第95号仲裁裁决书,裁定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本案之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二、如不存在时效问题,原告的利息主张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及是否违反仲裁前置程序;三、原告其他各项主张有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原告虽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告人事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双方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人事批准、业务交接等情况,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时间为准,即2021年3月10日。被告虽辩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被告为配合原告办理社保减员手续而出具,所载时间并不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则原告于2022年3月1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原告在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未对被告提出支付拖欠工资利息的请求,该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拖欠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6759元未支付。被告在劳动仲裁阶段认可了该份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该工资明细表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故被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拖欠工资16759元。 关于防暑降温费问题。本案中,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其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2020年至2021年的防暑降温费是按照2020年6、7、8、9月计发,即原告应自2020年9月起就引导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而原告直至2022年3月方提出该项仲裁申请,已经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被告关于防暑降温费超出仲裁时效的辩称,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关于主张被告支付2020年至2021年的防暑降温费154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2020年3月到2021年2月原告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2472.16元,故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应为7416.5元(2472.16元×3=7416.5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6759元、经济补偿金7416.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6759元、经济补偿金7416.5元,共计24175.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