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昌乐天华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乐天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潍临路与昌高路交叉口东20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天华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725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止2022年12月8日,通过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情况,未查得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被执行人企业破产重整,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执行措施; 6.2022年12月8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并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22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