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258号
申请人:北京普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215169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普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43362176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普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普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915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普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915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