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民初23号
原告:***,男,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桃铁小区3号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占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金矿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合隆满族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丹东高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善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