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与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23民初1362号
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雅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奎律师事务所。
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白胜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4006元,实际收取37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鞍山昌正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