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7094号
原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金矿街道办事处金矿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白胜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达,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系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7号。
法定代表人:魏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省对朝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号10楼。
负责人:孔军,系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对朝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超达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莫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小文